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童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宏源”大厦停车场进出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一辆白色三轮电瓶车上充电的一部黑色“OPPO”牌K3型手机盗走,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童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童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
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 申发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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