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55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横潭村北闸街27号芙蓉兴盛超市,以帮被害人罗某某办理银行信用卡为由,在获取罗某某的手机和身份证后,在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罗某某的手机进行网络贷款33000元,并将该笔贷款通过支付宝转至自己名下。后被告人童某某将上述违法所得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20年5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人童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代建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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