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组,宜丰县车上林场兴达驾校老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宜丰县**镇**经营爱情海岸摄影工作室老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号,宜丰县**市镇**驾校老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家住江西丰城市**镇**村**组**号,丰城市**沙镇**力驾校老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宿舍,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宿舍,宜丰县*甲驾校老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兰,女,1977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集镇居委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小区,宜丰县**驾驶老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我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芳,男,1969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队,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小区,宜丰县*乙驾校教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男,1971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现在宜春市泰极考试中心对面经营高安饭店。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辉,男,1976年01月20日,江西省宜春市铜鼓×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排**镇**区,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排**镇**区,铜鼓县**驾校教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华,男,1972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号,袁州区共**驾校教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根,男,1980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宜春市**区**驾校教练;2016年11月7日因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桥,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路**号,宜丰县*甲驾校教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雨,男,1985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梅家,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梅家,上**县田心镇创新驾校老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明,男,1957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家住宜丰县**乡**村**号,天宝乡**驾校教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斌,男,1974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楼**路**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楼**路**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新,男,1983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宜丰县*乙驾校教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捷,男,1982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路**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路**号,丰城市**港湾**校负责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巢某,男,1988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宜丰县*丙驾校老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某辉,男,1971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号,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杰,男,1998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在外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明,男,1971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家住宜丰县车上林场车上村云林**号,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池某,女,1983年**月**日生,湖南省浏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组,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组,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群,男,1990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在外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光,男,1991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组**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组**号,在湖南××务工;2006年因涉嫌抢劫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根,男,1963年**月**日生,江西省吉安×吉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号,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号,在家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文,男,1966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波,男,1979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镇**村**组**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镇**村**组**号,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儿,男,1971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镇**村**坊组**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镇**村**坊组**号,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恒,男,1966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楼**村**组**栋**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楼**村**组**栋**号,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况某兴,男,1970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栋,在外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军,男,1976年**月**日生,贵州省麻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家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兵,男,1983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石市镇何家村樟树组**栋**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石市镇何家村樟树组**栋**号,在外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明,男,1982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栋,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栋。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萍,女,1981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栋**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栋**号,在家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平,男,1964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徐家渡镇火溪村11组23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组**号,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中,男,1975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在外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志某龙,男,1999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兵,男,1987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在外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伟,男,1972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在外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根,男,1972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现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家某起,男,1976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高**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村**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村**号,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明,男,1972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光,男,1972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根,男,1978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高**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村**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村**号,在外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明,男,1989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组,在家经营铝合金店。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胜,男,1971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号,在家开店;2008年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4年12月因盗窃珍贵树种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红,女,1977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在吉安×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元,男,1994年**月**日生,重庆市奉节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在高**市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海,男,1969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楼路**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楼路**号,在宜春市开店。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花,女,1984年**月**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排**乡排**村,在铜鼓×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章桃,女,1985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铜鼓×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85********,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庄组,在铜鼓×开店。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晓平,女,1969年07月14日,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在家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昌,男,1971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组,在家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保,男,1962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路,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在家务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中兴,男,1977年**月**日生,安徽省临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楼**号,现住宜丰县工业园**宿舍,**电源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哲某欢,男,1973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在家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定,男,1973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奉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丰县**镇**村**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街**号**室,务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张某、卢某光等18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以被告人凌某辉、陈某杰、陈某起等41人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童某某通过被告人卢某光、何某江、邹某、罗某云、王某兰、李某芳、易某斌、韩某根、袁某华、吴某斌辉、罗某新、邱某明、雷某捷、巢某、陈某、黄某雨介绍汽车C1驾照考试作弊考生,或考试作弊考生自己找到童某某,让其帮助考生作弊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童某某先后安排被告人凌某辉、肖某光、池某、熊某明、肖某群、陈某杰6名“枪手”(指代考人),在宜丰县宏安驾驶员考试中心分批代替肖某光、李某根、许某文、周某儿、卢某波、刘某军、刘某萍、卢某明、陈某兵、李某平、李某中、李某恒、况某兴、严某龙、张某、甘某根、杨某兵、徐某伟、陈某起、刘某根、刘某光、兰某明、黎某元、贺某红、吴某明、邓某胜、易某海、王某花、周某桃、韦某兴、吴某昌、黄某平、王某保、邓某欢、杨某定、王某信(另案处理)36名考生参加驾驶证科目一或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共计38人次。考试通过后,被告人童某某将考场打印出来的成绩单送到被告人张某经营的位于新昌镇东郊路91号的“爱情海岸摄影工作室”,由张某将成绩单上考场随机截取的三张“枪手”现场照片通过AdobePhotoshopCS图像处理软件,更换成考生照片并重新打印出成绩单,再将篡改后的成绩单让考生签字后,送到考试中心让考官签字,即代表考试通过。
2018年8月31日至12月4日期间,张某共为考生篡改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成绩单38份,以篡改一份成绩单收取40元的价格,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520元。“枪手”每代考通过一门理论考试,被告人童某某向作弊考生或介绍人收取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代考费,童某某再付给“枪手”500元代考费。被告人凌某耀辉共代考14人次,获利6500元;被告人肖某光共代考2人次,获利1500元;被告人池某共代考5人次,获利1500元;被告人熊某明共代考6人次,获利3000元;被告人肖某群共代考4人次,获利2000元;被告人陈某嘉杰共代考7人次,获利1000元。童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90000余元。案发后,以上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均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回执、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童某某等被告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报案人符某英的报案笔录,证人江某某的自述材料,彭某英等人的证人证言;3、宜春市交警支队考试科调取的现场考试视频及成绩单,驾校报名材料等;4、童某某等59名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等18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凌某辉等41人涉嫌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事实。59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张某、卢光、罗某云、何某江、王某兰、李某芳、邹某、吴某辉、黄某雨、陈某、邱某明、易某斌、罗某新、袁某华、韩某根、雷某捷、巢某18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辉、陈某杰、熊某明、池某、肖某群、肖某光、肖某光、李某根、许某文、周某儿、卢某波、刘某军、刘某萍、卢某明、陈某兵、李某平、李某中、李某恒、况某兴、严某龙、张某、甘某根、杨某兵、徐某伟、陈某起、刘某根、刘某光、兰某明、黎某元、贺某红、吴某明、邓某胜、易某海、王某花、周某桃、韦某兴、吴某昌、黄某平、王某保、邓某欢、杨某定41人,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某某
邓某某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均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共拾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伍拾玖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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