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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1〕318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童某某在任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电销中心一区校长期间,利用负责房屋租赁的职务便利,对内瞒骗真实租金数额,侵占公司支付的房租款共计人民币69 378元。

2020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童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将全部赃款退还给了被害单位。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志华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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