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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聚众斗殴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19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运输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3日凌晨,因李某甲(另案处理)被捅伤,刘某甲(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曾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童某某等人在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宾馆外持械对被害人杜某某、李某乙实施殴打,致二人多处受伤。经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文证审查,杜某某的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李某乙左腓骨骨折、左手损伤、面部软组织创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携带2袋麻古、3袋冰毒乘坐刘某乙驾驶的汽车从成都回眉山,在成自泸高速公路入口处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民警挡获,童某某在下车前,将麻古放入副驾驶车门的拉手槽内,将3袋冰毒丢于地上。经称量,两袋麻古净重10.13克;三袋冰毒净重83.37克。经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只供述了副驾驶拉手槽内的麻古是自己所有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童冈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邹某某、李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乙、杜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某、刘某乙的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张晓琳

杨雅婷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电话1354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涉案毒品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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