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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虚假诉讼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宿迁市湖滨新区**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童某某童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童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车万里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管某某从被告人童某某处借款10万元,同年11月30日,管某某通过现金、刷卡转账的方式全部清偿该笔借款,但未收回借条。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童某某隐瞒上述钱款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以未被管某某收回的借条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管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6月19日分别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6月25日判决驳回被告人童某某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人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民事诉状、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凯利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5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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