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合肥市肥东县**镇**村**号(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因家庭经济拮据,遂预谋利用租赁场地收取租金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2019年10月20日,童某某联系被害人桂某某,谎称其能提供合肥市庐阳区**步行街**广场旁的场地给被害人桂某某做市外展销,为获取桂某某的信任,其同时使用自己的另一微信号冒充其他已租赁场地的商户与桂某某聊天,使得桂某某信以为真。至2019年11月16日,童某某先后以收取定金、尾款为由,欺骗桂某某及桂某某的合伙人向其支付人民币3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履行并不退还。
2019年11月26日,桂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民警到合肥市瑶海区**广场**楼**室查找童某某,其得知后主动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投案。
2020年11月28日,童某某主动退赔并赔偿被害人桂某某人民币共计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童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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