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童某某(曾用名童某某),男,198*年5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05**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县**乡**庄村。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2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2月14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2015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5月,被告人童某某以给被害人鲁某某介绍承包永城市芒山镇**绿化工程、芒山镇**修整工程及**乡绿化工程为名,骗取其现金493000元。2012年8月,童某某退还鲁某某现金130000元,冲抵其债务70000元,合计共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童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周某某、鲁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记账单、汇款回执、抓获经过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张帆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共计20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