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童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城县**镇**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1日、3月27日将本案退回寿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寿宁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童某某利用笔记本电脑、阿里旺旺聊天账号等工具,在网络上冒充淘宝买家,以帮助公司购买商品,要求虚增交易金额从中收取“回扣”为由,与淘宝卖家约定先由童某某所在的公司向对方账户转入一笔高于商品交易价格的钱款,接着由淘宝卖家将该笔钱款转回童某某指定的账户,再由童某某按实际价格下单购买相关商品。取得淘宝卖家的信任后,童某某通过向对方发送伪造的公司财务转账截图和银行短信提醒的方式,骗取淘宝卖家按转账截图上的金额将钱款转入其指定的账户,先后骗得淘宝卖家陈某某、刘某甲等8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61252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为:

1、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童某某利用阿里旺旺号“初夏鸾飞”在淘宝网上找寻到在浙江省平阳县经营淘宝店铺的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其公司需要购买7台变频器,通过上述方法骗取陈某某财物3200元。

2、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童某某利用阿里旺旺号“weiweitc”在淘宝网上找寻到在浙江省台州市经营淘宝店铺的被害人刘某甲,谎称其公司需要购买一台电机,通过同样的方法骗取刘某甲财物3200元。

3、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童某某利用阿里旺旺号“weiweitc”在淘宝网上找寻到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经营淘宝店铺的被害人舒某某,谎称其公司需要购买商品,通过同样的方法骗取舒某某财物3200元。

4、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童某某利用阿里旺旺号“ijian52900”在淘宝网上找寻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经营淘宝店铺的被害人荀某某,谎称其公司需要购买一台电视机,通过同样的方法骗取荀某某财物3300元。

5、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童某某利用阿里旺旺号“ijian52900”在淘宝网上找寻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经营淘宝店铺的被害人刘某乙,谎称其公司要维修显示器,通过同样的方法骗取刘某乙财物3400元。

6、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童某某利用阿里旺旺号“红豆珍珠奶茶”在淘宝网上找寻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经营淘宝店铺的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其公司需要购买沙发、茶几、桌子等物品,通过同样的方法骗取黄某某财物34552元。

7、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童某某利用阿里旺旺号“lonely_gjp”在淘宝网上找寻到在福建省福安市经营淘宝店铺的被害人凌某某,谎称其公司需要购买4台发电机,通过同样的方法骗取凌某某财物7100元。

8、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童某某利用阿里旺旺号“lonely_gjp”在淘宝网上找寻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营淘宝店铺的孙某某,谎称其公司需要购买商品,通过同样的方法骗取孙某某财物33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童某某于被寿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扣押的电脑、电话卡和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2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凌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

7.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612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应利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