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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童某某,外号“某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96********,汉族,中专,超市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4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童某某手机微信收到许某甲(毒品吸食人员)支付购买毒品人民币300元后,便联系其朋友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之后童某某到徐某某指定的地点通山县通羊镇月亮湾宜尚酒店门口花坛处取走毒品(麻果一颗、冰毒一小袋,约0.2克),随后童某某将毒品交给许某甲。当天许某甲与其朋友李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2019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童某某手机微信收到“胖妹”支付购买毒品人民币650元后,便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650元****,徐某某后来告知童某某毒品存放于通羊镇水岸花园第一时间KTV门口花坛处,童某某按徐某某所说地点告诉“胖妹”去取毒品,“胖妹”在该花坛处没有找到毒品而离开。当晚19时许,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童某某购买毒品,童某某收到袁某某支付购买毒品人民币500元后,将存放在水岸花园第一时间KTV门口花坛处尚未贩卖的毒品(颗麻一颗、冰毒一小袋,约0.2克)告诉袁某某,袁某某取走毒品后看到毒品量少,便打电话给童某某要求补加一点毒品,童某某与徐某某联系后补给袁某某冰毒一小袋(约0.1克),童某某后将收取袁某某购买毒品人民币500元转给“胖妹”。

2019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童某某手机微信收到袁某某支付购买毒品人民币4****,便联系“胖妹”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胖妹”,之后根据“胖妹”提供的毒品存放地点,童某某在通山县老妇幼保健院对面的电线杆下取走毒品(麻果三颗,冰毒一小袋,约0.4克),于当晚在通羊镇兴业街将毒品交给袁某某。

2019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童某某与许某甲、许某乙(毒品吸食人员)一起闲聊时,许某乙提出吸食毒品,童某某便联系陈某某购买毒品,并将陈某某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许某乙,许某乙扫码后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后陈某某发一张毒品存放现场图给童某某,童某某让许某乙到县老妇幼保健院对面拿毒品,并将现场图发给许某乙,许某乙到现场取走毒品(麻果一颗、冰毒一小包,约0.2克),随后童某某、许某乙、许某甲三人在通山县电信局后面将毒品吸食完了,事后,陈某某转账40元人民币给童某某,童某某在本次贩卖毒品中牟利。

2019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童某某手机微信收到袁某某需要购****,同时微信上收取袁某某支付人民币****,童某某便联系陈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200****,童某某拿到毒品(麻果一颗、冰毒一小袋,约0.2克)后,在通山县老保险公司楼下将毒品交给袁某某。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童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证明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情况说明、医院检查报告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某某乙、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5.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本案中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智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767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通山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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