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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502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明知上线陈某某、“清姐”(另案处理)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其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资,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赌注作为提成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童某某通过微信软件帮助陈某某、“清姐”接收下线赌客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等人的投注,其与上线陈某某累计交接的赌资人民币297660元,与上线“清姐”累计交接的赌资人民币316057元,合共交接的赌资人民币613717元,从中获利人民币3710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童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司徒杰武

                                    检察官助理:陈小贝 

2020年4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款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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