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勇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童某某从2018年初至2019年11月7日在平江县童市镇旁上村自己家中接受王某某、钟某某、徐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达260多期,其将码单报给上线钟某甲从中获取总额百分之十的水钱。从2018年地下六合彩的第5期至64期共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金额达183758元,从中获利18000余元;从2019年地下六合彩第80期至123期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达203582元,从中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童某某从中共获利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非法获利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码单、笔记本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钟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码民投注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案件情节、庭审情况、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大林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物证1袋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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