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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11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泽晖苑门口抓获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童某某,后从其裤袋中的烟盒内缴获白色晶体4包、黄色晶体10包(共净重10.5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报告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称量取样笔录、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7.抓捕、搜查、毒品扣押及称量、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七张。

4.本案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57克、手机一部等,现暂扣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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