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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小学。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5日22时左右,被告人童某某利用购买的头灯、丝网,在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附近的竹林中,以头灯照明和用丝网做成的捕鸟网并用的方式捕捉麻雀12只,后将捕鸟网丢弃在**号**内。同月27日凌晨,童某某利用捕捉的12只麻雀捕猫时被枝江市**店安保巡逻大队查获,并将照明头灯和捕捉的三只猫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送检检材中动物是[树]麻雀,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涉案麻雀、铁笼被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雀、铁笼照片;2.书证:被告人童某某身份信息、辨认物品照片、指认捕麻雀地点及丢弃捕麻雀工具地点照片、非法狩猎地点示意图、扣押清单、湖北省林业局文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等;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88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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