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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6月9日,我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童某某受李某某(待查)的委托,在湘乡市**村“便民超市”代理销售“地下六合彩”共计55990元,童某某从中提取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十的提成,获取非法利益10000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份至11月份,喻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童某某采取微信报单、转账等方式购买“地下六合彩”,购买金额18600元。

2、2019年8月份至11月份,陈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童某某采取微信报单、转账等方式购买“地下六合彩”,购买金额15815元。

3、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1月份,胡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童某某,采取微信报单、转账等方式购买“地下六合彩”,购买金额3600元。

4、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杨健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童某某,采取微信报单、转账等方式购买“地下六合彩”,购买金额5990元。

5、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份,谢某甲多次电话联系童某某,采取电话报单、先记账后给付款等方式购买“地下六合彩”,购买金额6265元。

6、2018下半年至2019年,陈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童某某,采取微信报单、转账等方式购买“地下六合彩”,购买金额5720元。

7、2019年6月份至10月份,柴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童某某,采取微信报单、转账等方式购买“地下六合彩”,购买金额255元。

8、2019年8月份,谢某乙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童某某,采取微信报单、转账等方式购买“地下六合彩”。购买金额290元;

9、2018年底至2019年9月份,谢某丙多次微信联系童某某,采取微信报单、先记账后给付等方式购买“地下六合彩”,购买金额88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处罚;童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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