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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027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赤田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童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经过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童某甲伙同“雷子”、“晨曦”(真名不详,在逃),经事先商量,商定分工合作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并开通对公账户后出售给他人获利,由“雷子”和“晨曦”负责联系申办执照的人员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人童某甲负责物色中介公司代办营业执照和开通对公账户,再将办得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以5000元一套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获利后三人平分。之后,被告人童某甲物色并委托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路**号**室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金某甲、陆某甲(均另案处理),根据童某甲等人提供申办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信息,金某甲、陆某甲等人帮助办理注册营业执照及到银行开通对公账户事宜。金某甲等人收取每套2388元的代理费。

经查,被告人童某甲等人安排易某某、罗某某、曹某某、蒋某某、邓某某、陆某乙、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办理营业执照及开通对公账户,金某甲等人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及开通对公账户:易某某、罗某某、曹某某、蒋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后各办理出6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邓某某、陆某乙各办出4套、林某甲办出5套,合计37套。易某某等人将办得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童某甲等人,各得到好处费3000元。“雷子”、“晨曦”等人已将其中的10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老魏”(在逃,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截图、杭州市萧山区、钱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案人员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情况、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甲、陆某甲、易某某、罗某某、曹某某、蒋某某、邓某某、陆某乙、林某甲、俞某某、金某乙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童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宇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童某甲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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