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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7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经钟祥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08时20分许,被告人童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临工牌装载车,由钟祥市丰乐镇左堰村前往旭光村,沿左堰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九组路段,遇刘某某(殁年7岁)在路边玩耍,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童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童某甲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未标明位置;打电话报警,并随民警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工牌装载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领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童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钟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健康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雄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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