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童某甲(曾用名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76********,汉族,文盲,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童某甲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5月14日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19日释放。被告人童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童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3时许至同年5月8日1时许,被告人童某甲在不具备危险物质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驾驶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的号牌为“苏E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吴中区东环高架桥东侧附近,将1800余升汽油装入经过改装的该车车厢内的2只方形塑料桶中,期间被告人童某甲驾车运输途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长板路、长安路、联杨路、江村路、勤建路喜庆苑小区中心广场等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后被民警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童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童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1辆(系照片);
2.书证:车辆信息查询单等;
3.证人童某乙、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小型普通客车的油桶内的疑似汽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甲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观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童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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