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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海阳妨害信用卡管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童海阳,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6********,苗族,小学文化,住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海阳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还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童海阳认识了共同作案人邓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要童海阳帮其在银行ATM机上取钱,并交给了邓某某十余张以他人身份注册的银行卡,童海阳表示同意,并按照邓某某的要求去向他人收购银行卡交给邓某某用于取现。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童海阳以每张银行卡300元的价格分别向童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购买银行卡21张,用于非法取现。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童海阳用邓某某交给其的银行卡及其自己购买的银行卡,为邓某某进行非法取现。2019年1月18日凌晨,童海阳携带35张银行卡在大科街道罗家社区罗家廉租房旁的中国银行取现时被巡特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现金94800元,银行卡35张。

被告人童海阳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童某某、禹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童海阳及同案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海阳收买、非法提供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银行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海阳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童海阳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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