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童琴,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2003年4月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斌,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从事运输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08年4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孟南,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琴、李斌、王孟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琴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犯罪团伙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等,用于犯罪团伙以冒充军警购买物资或以被害人涉嫌犯罪需要配合转账等方式实施诈骗。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童琴联系被告人李斌以每套450-800元不等的价格向其收购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号等;后童琴自行联系刘某某并从其处收购6张银行卡,另在认识被告人王孟南后让王孟南为其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等。之后被告人童琴将从李斌、刘某某、王孟南等人处收购的银行卡等提供给犯罪团伙用于实施诈骗,诈骗被害人蒋某某(13000元)、张某甲(20000元)、刘某甲(21780元)、王某乙(20500元)、刘某乙(30800元)、余某某(19800元)、裴某某(29160元)、张某乙(5000元)、陈某某(22800元)、左某某(20196元)、兰某某(31000元)、周某某(19600元)、顾某某(45000元)、李某甲(34700元)、袁某某(169200元)、张某丙(19680元)、杨某某(10000元)、石某某(27360元)、李某乙(39600元)、穆某某(70800元)、毛某某(24000元)、张某丁(19000元)、赵某甲(31360元)、李某丙(28000元)、魏某某(75200元)、薛某甲(68300元)、王某丙(19600元)、郭某某(39600元)、邵某某(19600元)、高某某(58800元)、许某某(19600元)、薛某乙(78000元)、舒某某(28000元)、孟某某(19800元)、路某某(61500元)、赵某乙(19600元)、麻某某(58800元)、李某丁(19600元)、董某某(58800元)、李某戊(84000元)、普某某(29160元)、徐某某(19600元)共计1549896元。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斌在童琴向其表示收卡意向后为牟利,以300元每套的价格从苏某某(4张)、王孟南(7张)及王孟南介绍的金某某(1张)处收购12张银行卡,并自行办理6张,共计18张销售给童琴,2018年10月底左右被告人李斌在明知童琴收购银行卡用于诈骗后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诈骗被害人蒋某某(13000元)、王某乙(20500元)、余某某(19800元)、裴某某(29160元)、张某乙(5000元)、兰某某(31000元)、李某甲(34700元)、袁某某(169200元)、普某某(29160元)共计338520元。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王孟南通过李斌认识童琴,后童琴以450元每套的价格让王孟南为其收购银行卡、电话卡。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孟南在认识关某某(已判)后让其找人办卡并以3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后关某某自行办理4张,并从马某某(2张)、戈某某(2张)、陈某某(3张)、刘某丙(2张)、刘某丁(2张)、吕某某(2张)、丰某某(2张)、严某某(2张)、覃某某(2张)、刘某戌(3张)、胡某某(3张)、茹某某(4张)等人处收购29张银行卡,王孟南自行办理1张银行卡,共计34张销售给童琴用于电信诈骗,诈骗被害人刘某乙(30800元)、周某某(19600元)、顾某某(45000元)、毛某某(24000元)、张某丁(19000元)、赵某甲(31360元)、李某丙(28000元)、魏某某(75200元)、薛某甲(68300元)、王某丙(19600元)、郭某某(39600元)、邵某某(19600元)、高某某(58800元)、许某某(19600元)、薛某乙(78000元)、舒某某(28000元)、孟某某(19800元)、路某某(61500元)、赵某乙(19600元)、麻某某(58800元)、李某丁(19600元)、董某某(58800元)、李某戊(84000元)、徐某某(19600元)共计946160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童琴、王孟南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李斌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王某甲、金某某的证言;
4.各被害人的陈述;
5.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琴、李斌、王孟南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琴、王孟南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斌涉案金额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童琴、李斌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李斌、王孟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斌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洁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童琴、李斌、王孟南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2.卷宗7册,光盘9张,起诉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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