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童申建,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8年8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蓝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88********,畲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街道**号。因犯抢夺罪、盗窃罪,2006年10月28日被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8年8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佘帅,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8年7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62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号,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8年6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巧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专科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街道**社区**组**路,现住浏阳市**号**栋**号。因非法携带枪支、吸食毒品,2017年9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合并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18年6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小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5月6日被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8年7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刘巧龙、蓝洁、童申建、佘帅、刘小龙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强(常用网络昵称“VX巅峰”等)、被告人佘帅(常用网络昵称“幕后总裁”、“西伯利亚狼”等)、被告人蓝洁(有外号“赣州佬”等)等人长期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枪支配件、子弹、火药等物品。
一、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蓝洁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西南康市自己经营的家具加工厂制造“野猫”气枪、“板球”气枪、“CZ455”步枪等枪支的枪托数百个,并进行贩卖。其中卖给了被告人佘帅部分“CZ455”步枪枪托。
2017年,在“CZ455”步枪机头的上家失去联系后,被告人蓝洁找到被告人童申建,由童申建制造生产“CZ455”步枪机头(扳机、弹匣、枪栓、扳机护圈等)等枪支零部件进行贩卖以牟利。2017年年底,被告人童申建将生产出的“CZ455”步枪机头的枪支零部件共35套,通过被告人蓝洁自取或者大巴车货运托运至蓝洁处;蓝洁则将收到的配件通过大巴车货运等方式发货至被告人佘帅处。完成了由童申建制造,蓝洁向童申建购买,佘帅向蓝洁购买,后由蓝洁取货发货给佘帅,佘帅再联系下线买家的枪支配件套件交易。经查,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蓝洁(使用“谢某某”账户)转账2万元至被告人童申建中国银行账户,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佘帅(使用“聂某某”帐户)转账共计4万元给被告人蓝洁(使用“魏某某”账户);2018年12月12日、26日、31日被告人佘帅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分别转账2万、2万、1万元至被告人童申建中国银行账户。
被告人佘帅对收到的“CZ455”步枪机头的枪支零部件进行整理后,拼装成30套进行了售卖。其中10套卖给了被告人王强,10套卖给了“传奇”(QQ昵称,已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还有5套分件售卖,剩下5套存放于自己的车中。
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童申建家中查获塑料弹匣套1187个、塑料弹匣202个、塑料弹匣底座1227个、疑似枪支配件约800个、塑料配件2500个等物品若干。经鉴定,在被告人童申建处查获的枪机内件19件、保险扳机至少53件、扳机至少54件、阻铁至少105件、击针(1)2件、击针(2)3件、枪匣(1)11件、枪匣(2)至少198件,均可认定为枪支零件;枪机1件、拉栓柄至少55件,均可认定为枪支部件。
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佘帅祖父家中查获“秃鹰”气枪1支、疑似PT915手枪弹匣、枪套筒、枪管、枪托、弹簧等物品若干;在被告人佘帅所拥有的黑色别克小轿车内查获疑似五四式手枪子弹214颗、袋装小口径机头(内含扳机、弹匣、枪栓配件)5副、枪支配件32袋等物品若干。经鉴定,在被告人余帅处查获的疑似“秃鹰”气枪、疑似手枪各1支,因不能有效击发弹药、不能有效完成击发动作,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查获的保险扳机8件、击针2件、枪机内件2件、枪机框5件、扳机5件、阻铁6件、拉栓柄4件,均可认定为枪支零件;枪管1件、弹匣10件,均可认定为枪支部件;至少有204颗枪弹可认定为制式手枪弹。经指认,从被告人佘帅处查获并鉴定为可认定为枪支零部件的43件中,除枪管1件外,其余42件被告人佘帅、被告人蓝洁均认可系被告人童申建制造,蓝洁收货发货卖给佘帅,佘帅尚未售出的“CZ455”机头配件。
二、2017年,被告人佘帅和被告人刘小龙共谋通过网络渠道售卖“野猫”气枪套件。由被告人佘帅联系上家直接发货至被告人刘小龙经营的**电动工具店,并由被告人佘帅联系买家、确定收货地址以及收款,再通过被告人刘小龙帮其邮寄“野猫”气枪套件(消声器、气压阀、镜桥、气室、座子、木托等),每套给予刘小龙400元钱,被告人刘小龙再以每套100元至200元的价格让员工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邮寄,杨某某在收到寄货地址之后通过快递以及物流发货给买家的方式,进行枪支套件交易。
被告人佘帅、刘小龙、杨某某前后共计售卖30多套“野猫”气枪套件。后由于“野猫气枪”上家失去联系,余下未出售的“野猫”气枪等气枪配件木托被刘小龙存放在杨某某家。同时,被告人刘小龙与被告人佘帅、杨某某分别商量,拟自行制造枪支零部,由佘帅出资以及提供气枪配件模板,杨某某再联系其姑父喻某某加工制作枪支配件。2018年5月前后,被告人佘帅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向被告人刘小龙本人的建设银行卡打了20000元,被告人刘小龙再通过微信两次分别转账5000元、7000元至杨某某处,杨某某即通过微信转账12000元至喻某某处用于制作枪支配件。喻某某前后共制作疑似枪支配件约800余件。
案发后,民警在杨某某家查获刘小龙的“野猫”气枪木托59个、“秃鹰”气枪木托3个;在被告人刘小龙经营的**电动工具店铺查获“野猫”气枪配件2个、915枪管2根、疑似PJ915模型手枪1台等物品,在**电动工具店铺二楼仓库查获小紫铜弹壳298个、黄铜色尖弹头207个、黄铜色弹壳193个、小口径弹壳77颗、疑似枪支配件约500余件、疑似火药等物品若干;从喻某某处查获疑似枪支零部件约600件。经鉴定,在杨某某家查获的木托59件可认定为枪支零件;从被告人刘小龙店内查获的击针6件、镜桥6件、枪管4个、弹匣7个、座子51个,均可认定为枪支零件,弹匣1个可认定为枪支部件。
三、被告人王强常通过网络与买家联系确定买卖枪支、枪支配件、弹药等物品,收款并确认收货地址后,向不同的上家分别购买枪支配件套件,由上家各自将枪支配件套件发货给买家,由买家自行组装(可教授安装方式)成枪支的方式,完成枪支、枪支配件等物品的交易。
1、2017年1月,卫某某(微信昵称“飙哥”,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联系认识了被告人王强,多次购买了枪支、枪支配件、子弹模具等物品。2018年4月,卫某某向被告人王强购买1支“CZ455"步枪,分4次支付给王强17600元。被告人王强向卫某某说明会将一支完整的“CZ455”步枪(枪管、机头、木托)分成若干个部件发往其收货处。后被告人王强从被告人佘帅处购买了“CZ455”步枪机头、木托,从“传奇”处购买了“CZ455”步枪枪管,由被告人佘帅、“传奇”分别发货给了卫某某。卫某某收货后,自行组装成功,空枪可以完成击发,还购买了子弹模具等。
案发后,卫某某主动向民警上交了枪支3支,及部分枪支配件。经鉴定,卫某某持有的镜桥2件,可认定为枪支零件;枪托3件、座子3件,均可认定为枪支部件;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因不能击发制式小口径枪弹,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疑似气枪2支,因储气筒不能正常储气,无法进行测速实验,均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2、2018年2月,申某某(网络昵称“亿佳”)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王强购买1支“板球”气枪,分2次通过微信转账至王强共13799元。被告人王强与申某某相约,在江西**高速入口处一下水道井盖处把“板球”气枪放置,指引申某某将该“板球”气枪取走以完成交易,后申某某自行组装成功。案发后,申某某将枪支拆分后丢弃。
3、2018年3月,周某某(QQ昵称“婷婷”,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王强,购买了1支“ED”气枪及子弹模具,分次共计支付给王强15200元。被告人王强向周某某说明会将一支完整的“ED”气枪(枪管、枪托)分开发货。后周某某分别收到3个快递包裹,并自行组装成功。
案发后,民警在周某某家中查获铅弹气枪1支,铅弹模具3个等。经鉴定,从周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气枪1支,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4、2018年3月,被告人刘巧龙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王强,购买1支“CZ455”步枪,分5次共支付给王强18000元。被告人王强向刘巧龙说明会将一支完整的“CZ455”步枪(枪管、机头、木托)分成若干个部件发往其收货处。后被告人王强从被告人佘帅处购买了“CZ455”步枪机头、木托,从“传奇”处购买了“CZ455”步枪枪管,由被告人佘帅、“传奇”分别发货给了被告人刘巧龙。被告人刘巧龙收货后,自行组装成功,到江西打猎,因感觉枪管效果不好,又支付了12000元向被告人王强定购了原装枪管,还购买了子弹模具等。
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刘巧龙驾驶的黑色大众帕萨特汽车中查获步枪1支、仿六四式手机1支、小口径子弹弹头42颗、弹壳100粒等物品;在刘巧龙家中查获底火药37颗、黄铜色钢珠950粒、铅弹模具1套、枪支弹匣1个等物品。经鉴定,从被告人刘巧龙处查获的枪管3件,可认定为枪支零件;弹匣1件,可认定为枪支部件;疑似手枪1支,可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疑似步枪1支,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告知,被告人王强对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步枪表示认可。
被告人佘帅、王强、童申建、刘巧龙、刘小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配件等物证;2、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3、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交易单记录等电子数据;6、证人周某某、申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童申建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申建非法制造、贩卖枪支配件,情节严重,被告人蓝洁、王强非法买卖枪支及配件,被告人刘小龙非法收买枪支及配件,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佘帅非法买卖枪支及配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刘巧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配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童申建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追究被告人蓝洁、王强、刘小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被告人佘帅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刘巧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佘帅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童申建、蓝洁、佘帅、王强、刘小龙、刘巧龙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21张)。
3.扣押物品委托保管财物、文件清单(197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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