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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雪连盗窃、李健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童雪连,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23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2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健东,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6月23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2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1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雪连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健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童雪连伙同邓某A(另案处理)到博白县博白镇三和幸福里小区16栋2单元停车场处,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龟王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的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6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2020年3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童雪连伙同邓某A到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金地嘉园小区后门对面一居民出租屋一楼处,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的绿源牌电动车价值1876元。

3、2020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童雪连到博白县博白镇锦绣商业广场A栋1楼MOMI摩米店门前处,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盗走。经估价,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123元。

4、2020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童雪连伙同邓某A到博白县博白镇绿洲一品地下停车场处,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的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023元。

5、2020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童雪连伙同邓某A到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国际城地下停车场处,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组装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的该辆电动车价值770元。破案后,公安民警将依法扣押的车辆发还给秦某某。

6、2020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童雪连伙同庞某某(另案处理)到博白县龙潭镇柳钢中金办公区车棚处,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李健东。经估价,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537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的车辆发还给龙某某。

7、2020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童雪连伙同庞某某到博白县东平镇东平中心卫生院,将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李健东。经估价,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291元。

8、2020年6月 26日10时许,被告人童雪连伙同庞某某到博白县东平镇文化路祥裕大厦小区一楼停车库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讴蒂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的讴蒂牌电动车价值212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的车辆发还给王某某。

9、2020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童雪连伙同庞某某到博白县东平镇东平中心小学幼儿园教育辅导站门口处,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盗一辆合美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李健东。经估价,被盗的合美牌电动车价值201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的车辆发还给徐某某。

10、2020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童雪连伙同庞某某到博白县东平镇东平街宝中宝超市八点太阳店铺门口处,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联统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的联统牌电动车价值1980元。

11、2020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童雪连伙同庞某某到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爱民路方正购物中心门口处,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日建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李健东。经估价,被盗的日建牌电动车价值2058元。

12、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童雪连伙同庞某某到北海市合浦县山口镇开心网吧一楼大厅处,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李健东。经估价,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988元。

综上,被告人童雪连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12起,盗窃电动车12辆,共价值21608元;被告人李健东从童雪连购买赃车5辆,价值9890元。其二人犯罪所得部分或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童雪连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到李健东家抓获李健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雪连、李健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雪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被告人李健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健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雪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李健东,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童雪连、李健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晓辉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童雪连、李健东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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