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竭某和被害人冯某到长春市惠康医院附近办事。15时30分许,冯某下车买东西时,钱包放到了车里,被告人竭某将钱包内的信用卡偷出来。2019年1月19日11时29分许,竭某在长春市绿园区西中华路建设银行自助取款处,用此信用卡提取现金5000元。同日14时10分许,在长春市宽城区团山小区韵雅化妆品商店用POS机套取现金3800元。两次共计盗取被害人冯某信用卡内现金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冯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竭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竭某盗取他人信用卡,然后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国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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