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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端传银破坏电力设备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端传银,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号。被告人端传银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端传银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至23时许,被告人端传银至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天人桥与宝塔桥河堤景观路上,推倒路边正在使用中的9根路灯灯杆,将沿路路灯下铺设的15余米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大量线头裸露,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及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983元。

2019年11月25日18时至22时许、2019年11月26日1时至2时许,被告人端传银先后两次至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双塘路12号天人桥河堤景观路上,共推倒路边11根路灯灯杆,导致3个灯头摔坏,将沿路路灯下铺设的42余米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大量线头裸露,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及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726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端传银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扣押的电缆线外皮等物证;

2.​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芮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端传银的供述和辩解;

6.​ 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南京脑

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7.​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8.​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端传银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华

检察官助理:周林爱

2020年11月12

                                       

附件:

1.被告人端传银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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