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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端某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396号 

被告人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组。2020年8月18日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2020年8月18日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至9月2日,被告人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酒店**房间、**街道**园**幢**单元**室,为社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组织社会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2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期间抽头获利1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端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分别退赃13000元、6000元、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陶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宋某某、苗某某、丁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被告人端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益超

检察官助理     施敏

                               2020年12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端某某(1398954****)、吴某某(1739853****)、李某某(1836856****)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移送检察卷壹册;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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