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物流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端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端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端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苑**幢**单元**室其居住的宿舍中、其驾驶的苏AQ****轿车内,多次容留王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端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苑**幢**单元**室其居住的宿舍里容留王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端某某驾驶苏AQ****本田轿车至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汤庄村附近路边,在其车内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随后又至南京市江宁区**苑**幢**单元**室其居住的宿舍里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端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苑**幢**单元**室其居住的宿舍里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端某某因吸毒被民警查获,随后,其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车辆档案、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端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嵚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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