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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端某甲非法采矿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82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无业。2019年6月25日,因盗采河砂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端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端某甲、王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9万元租用端某乙(另案处理)擅自占用的位于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西**铁路西侧100米左右、**北坝以北300米处面积约8亩土地非法采砂。采砂收益由端某甲和王某甲平分。其间,王某甲安排其弟弟王某乙(另案处理)参与非法采砂,端某甲负责开铲车和联系带车人员装砂,王某乙负责放哨。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勘测和邢台市科信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检测,被非法开采的砂子为三类建设用砂;经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测量,该处砂坑面积约1584平方米,挖方量约为2534立方米。2534立方米砂子价格为12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邢台市开发区**村开采沙石方量测绘报告、采坑示意图、宗地图等书证;2.鉴定意见: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邢台市开发区**镇**村西北300米处砂坑建设用砂认定报告、岩矿鉴定报告,邢台市科信建设工程检测中砂子检测报告,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端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端某乙、端某丙、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端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士宁

2020年11月27

                                      

附件:

    1.被告人端某甲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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