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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竹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7********,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竹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办理假结婚证。2020年8月初,竹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大街附近向他人提供二人个人信息及结婚证件照(二人事先拍摄),通过对方伪造结婚证一个。

被告人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竹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43996****,保证人徐某某,电话1316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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