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竺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2015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9日,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百家乐”赌博账号,在本市杨浦区**路**号**室经营“百家乐”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吴某甲在上述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被告人吴某乙为参赌人员操盘。
2020年6月9日23时45分许,民警至上述赌博场所抓获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及参赌人员李某某等人,查获用于作案的电脑主机、手机、赌资人民币42,445元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胡某某微信截屏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号**室的网络“百家乐”是竺某某、周某某开设的,吴某甲是负责配钞的,吴某乙负责操盘,同时,周某某会招揽赌客,竺某某有时也会配钞和操盘。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李某某微信截屏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号**室的网络“百家乐”是竺某某、周某某夫妻俩在2020年5月份开设的,夫妻俩平时都会招揽赌客去玩网络百家乐,吴某甲是负责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的,吴某乙负责操盘。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朱某某微信截屏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号**室的网络“百家乐”是竺某某、周某某夫妻俩开设的,夫妻俩平时都会招揽赌客去玩网络百家乐,吴某甲是负责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的,吴某乙负责操盘,竺某某偶尔也会操盘和配钞。
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号**室是竺某某、周某某夫妻俩租赁的,开设在上址的网络百家乐应该是夫妻俩开的。2020年6月9日,她看到李某某等人在上址客厅玩网络百家乐,吴某乙在操盘,后民警来检查,所有人都躲到卧室去了。
5.证人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盛某某微信截屏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号**室的网络“百家乐”是竺某某、周某某夫妻俩开设的,夫妻俩平时都会招揽赌客去玩网络百家乐,吴某甲是负责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的,吴某乙负责操盘。
6.证人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截屏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号**室的网络“百家乐”是竺某某、周某某夫妻俩开设的,周某某招揽赌客去玩网络百家乐,吴某甲是负责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的,吴某乙负责操盘,配钞用完了都是向竺某某去拿备用金。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涉案地点照片、赌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民警在本市杨浦区**路**号**室从竺某某处查获用于赌博的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二部、账本一本、筹码若干,查获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手机各一部及配钞等,查获参赌人员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盛某某、雎某某的赌资。
8.显示器截屏证实,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开设网络百家乐,供他人赌博。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盛某某、雎某某等人因犯有赌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0.“通话记录”、不动产登记簿证实,杨浦区**路**号**室的房屋系周某某夫妇在2020年4月间向房东赵某某租借。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四名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
12.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其等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建议对吴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奚荷萍
检察官助理汤 旻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竺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被告人竺某某的辩护人邵佳乐,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乔纯峰,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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