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竺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中旬至7月初在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被告人竺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从王某某(已判刑)操作的一个网络赌球会员账号中,持3股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期间该账号共计产生利润约26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竺某某分得7万余元。
2.2018年6月左右至7月初,被告人竺某某为赚取返水码钿,从王某某处获得网络百家乐会员账号后,在宁波市鄞州区组织唐某某、阮某某、毛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唐某某、阮某某、毛某某三人共输掉12万余元,该账号共产生码量160余万,竺某某通过赚取码钱非法获利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竺某某已退赃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阮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竺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某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竺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积锋
检察员:李小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竺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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