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赌博于2006年2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111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竺某某通过微信、闲聊设立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星悦浙江麻将”等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房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160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竺某某在北仑区**街道**家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竺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后台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双寿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竺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68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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