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竺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24日,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竺某某借款30000元,扣除“砍头息”1500元,实际到手28500元,竺某某要求李某甲出具50000元虚高借据,并约定利息。至2017年8月李某甲后续支付利息4500元,后无力还款。被告人竺某某将李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偿还50000元本金及利息,获胜诉判决。判决执行阶段,被害人李某甲支付给竺某某45000元。该笔事实中竺某某获利21000元,未遂5000元。

2、2016年7月25日,被害人杨某甲向被告人竺某某借款10000元,扣除“砍头息”1000元,实际到手9000元,竺某某要求杨某甲出具20000元虚高借据,并约定利息。至2016年10月,杨某甲后续支付利息3000元,后无力还款。被告人竺某某将杨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0000元本金及利息,获胜诉判决。判决执行阶段,被害人杨某甲父亲杨某乙代为归还10000元给竺某某。该笔事实中竺某某获利4000元,未遂10000元。

3、2016年6月24日,被害人范某甲向被告人竺某某借款10000元,扣除“砍头息”1500元,实际到手8500元,竺某某要求范某甲出具20000元虚高借据,并约定利息。2016年7月份期间,被害人范某甲以妻子金某某的名义向被告人竺某某借款10000元,扣除“砍头息”1500元,实际到手8500元,根据竺某某要求出具20000元虚高借据,并约定利息。后被害人范某甲、金某某无力偿还,竺某某将二被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40000元本金及利息,获胜诉判决。判决执行阶段,范某甲父亲范某乙代二被害人归还33000元给竺某某。该笔事实中竺某某获利16000元,未遂7000元。

4、2016年7月8日,被害人王某甲向 被告人竺某某借款10000元,由杨某丙作担保人,扣除“砍头息”1500元,实际到手8500元,竺某某要求王某甲出具20000元虚高借据,并约定利息。后王某甲无力偿还,竺某某将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0000元本金及利息,获胜诉判决。判决执行阶段,王某甲父亲王某乙代为归还18000元给竺某某。该笔事实中竺某某获利9500元,未遂2000元。

5、2016年6月26日,被害人杨某丙向被告人竺某某借款10000元,扣除“砍头息”1500元,实际到手8500元,竺某某要求杨某丙出具20000元虚高借据,并约定利息。后杨某丙无力偿还,竺某某将杨某丙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0000元本金及利息,获胜诉判决。判决执行阶段,杨某丙归还2000元给竺某某。该笔事实中竺某某获利1500元,未遂18000元。

综上,被告人竺某某诈骗数额为52000元,未遂金额42000元。案发后,竺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5000元,退缴109000元暂扣于检察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据、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收款证明、结案证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杨某甲、范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姚某某、杨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虚假诉讼的“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琳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