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竺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捕前住址泊头市**街**小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2019年6月12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某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另案处理)于2005年4月21日将位于泊头市**小区**号楼**单**住宅一套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某,收取其15万元购房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余款1万元待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缴纳,因该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王某甲始终未与高某某办理过户手续,且高某某多次催促过户事宜,王某甲多次写出承诺过户协议,并于2009年6月5日写下协议,承诺三个月办妥房产证,再办不妥,房价所欠1万元作为违约金付给高某某。但始终未过户,2012年高某某将王某甲起诉至南皮县人民法院,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王某甲于2012年9月10日前协助高某某将房产过户手续办结,但王某甲始终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12月5日,王某甲因自身征信问题无法在银行贷款,其通过房产中介竺某某想把房过户给齐某某,由齐某某顶名去银行贷款,并与齐某某办理了过户手续,用于套取银行贷款。由被告人竺某某操作具体贷款手续,首先由竺某某帮助王某甲在沧州中介借款37万元,用于赎回泊头市**街**小区**号楼**单**房产证(该房产证抵押于张某某处,借款35万元)。后因齐某某不符合贷款条件,竺某某为齐某某找到王某乙与其结婚才符合贷款要求,并故意评高房产价值,使实际价值462187元的房屋评估为100万元,于2017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支行贷款70万元,其中37万元用于偿还王某甲个人账务,另外王某甲还从中取得12万元,其余款项部分被被告人竺某某用于支付过户费、中介费等,剩下费用被竺某某和杨某某平分。截止到案发,在工商银行沧州**支行的70万元贷款,只是还本息39543.71元,尚有本金685085.08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尹某某、王某丙、安某某等证人证言、房地产抵押评估估价报告、银行卡明细、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灿峰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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