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竺某萍,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街**号**幢**室,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街道**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菊,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君,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51965********,汉族,大学文化,待业,出生地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户籍地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号**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号**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萍、周某菊、赵某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竺某萍、周某菊、赵某君明知龙腾国际、北京五祥基金会、福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根本无法兑现,系虚假项目,仍帮助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发展下线、作虚假广告、收取钱财等,从中帮助骗取他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竺某萍受雇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指使,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架构中担任办事处财务、群主等重要职位,负责在微信群中为虚假项目被害人收取钱款等,该团伙编造所谓的北京五祥基金会、福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被告人竺某萍前后收取下线收取报单款项188920.7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被告人竺某萍收取款项后再转给上线黄艳某(已判决),被告人竺某萍从中非法获利300元。
2.2018年3、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菊受雇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指使,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架构中担任办财务、群主等重要职位,负责在微信群中为虚假项目被害人收取钱款等,该团伙编造所谓的北京五祥基金会、福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被告人周某菊前后收取下线收取报单款项107929.3元,被告人周某菊取款项后再转给上线李某(已判决)。
3.2017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君受雇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指使,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架构中担任财务、群主等重要职位,负责在微信群中为虚假项目被害人收取钱款等,该团伙编造所谓的北京五祥基金会、福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被告人赵某君前后从下一级统计被告人黄某某收取诈骗款项921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竺某萍参与民族资产诈骗数额共计188920.7元,被告人周某菊参与民族资产诈骗数额共计107929.3元;被告人赵某君参与民族资产诈骗共计9210元。
被告人竺某萍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菊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君于2020年9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说明、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竺某萍、周某菊、赵某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漳州新兴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萍、周某菊、赵某君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纵者指使,以虚构项目、发展项目方式,骗取他人财产,其中,被告人竺某萍、周某菊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君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某萍、周某菊、赵某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竺某萍、周某菊、赵某君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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