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竺育珉,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所**处处长助理、**服务站经理,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上海市徐汇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竺育珉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研究所(下称“**所”)系**集团公司举办的事业单位,**所下属上海**站(下称“**服务站”)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与**服务站的经营场所均位于本市徐汇区**路**号。2009年3月起,被告人竺育珉任**所经营计划处处长助理,主要负责**服务站的销售工作;2012年4月起,竺育珉任**服务站经理,全面负责该站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竺育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私自将**服务站仓库中标注**品牌的货品安排发货或者提货出库,并以不填具产品供货清单、不开具发票、货款直接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等方式,多次进行账外销售,从而侵吞相应货物价款,共计价值人民币14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后竺育珉将所得钱款主要用于个人投资等处。竺育珉的账外销售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至2014年,竺育珉多次采用前述方式,私自向上海**物资有限公司账外销售**服务站货品,价值130余万元。
2.2013年,竺育珉采用前述方式,私自向上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账外销售**服务站货品,收到货款10余万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竺育珉在**所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至监察机关投案。到案后,竺育珉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实,并通过家属退赔1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免文件、关于竺育珉任职情况和工作职责情况的说明、岗位说明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竺育珉的任职和职务便利情况。
2.证人沈某某、傅某某、方某某、朱某某、陶某某、钱某某、凃某某、韩某某、夏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购销单、发票和财务凭证、情况说明、存货盘损报告和清单、出库单等书证,上海**有限公司关于竺育珉、朱某某涉案情况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竺育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所在单位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余万元的基本事实。
3.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的说明、退赔款情况的说明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竺育珉到案经过及退赃等情况。
4.被告人竺育珉的供述,证明其对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竺育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育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账外销售本单位货物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育珉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竺育珉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竺育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竺育珉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婉颖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竺育珉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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