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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专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符专,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符专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多次强制隔离戒毒。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于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专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1时许,陈某甲用电话联系林某某(已判决)购买毒品冰毒,林某某称需要打听下,随后林某某联系陈某乙(已判决)购买毒品,陈某乙没有毒品,就用电话(号码:1818461****)联系被告人符专(号码:1719899****)购买毒品,符专称有毒品但每克价格为2000元人民币,需现金交易。陈某乙了解情况后告诉林某某,林某某便告知陈某甲每克毒品价格为2300元人民币。陈某甲遂通过微信转账2300元人民币给林某某用于购买毒品,林某某微信收到钱后将微信的钱换为现金并交给陈某乙2000元人民币让其购买毒品,自己在家等待陈某乙。当天19时许,陈某乙拿着2000元人民币现金,骑摩托车来到九所医院处和符专进行毒品交易,符专示意陈某乙把2000元人民币现金丢在地上,然后他把用一团白色卫生纸包装的毒品丢在地上,然后陈某乙过去拿毒品,符专过去拿钱,之后他们离开交易现场。之后陈某乙将购买到的用一团白色卫生纸包裹着的毒品交给林某某,林某某拿到毒品后打开看到里面有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19时30分许,林某某与陈某乙拿着购买到的毒品到**酒店**房与陈某甲交易,交易时陈某乙在该酒店大厅等待。交易完成后,林某某、陈某乙被埋伏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2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和陈某乙的一部oppo-A5手机。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扣押林某某、陈某乙的2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0.38克、0.4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2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被扣押的陈某乙使用的一部oppo-A5手机(手机号码1818461****);

2.书证:被告人符专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毒资收付的微信截图画面;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笔录、取样照片;检定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学学生信息登记表、户口登记信息;用户通话信息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专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琼公物鉴(理化)字【2019】554号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本案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专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瑞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符专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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