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符世欢放火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符世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12月1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世欢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与被告人符世欢相恋的被害人王某乙另嫁他人,被告人符世欢为寻求报复,事先从网上购买假发、从马龙区旧县农机加油站购买汽油。2020年I月1日凌晨,被告人符世欢驾车至陆良县,戴着假发张贴辱骂王某乙的传单后,凌晨3时许,又驾车至中枢街道公路边,戴着假发将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比亚迪牌云******越野车用事先准备好的衣服放在车底、浇上汽油点燃,导致该车及停放在该车后面车主为王某丙的白色宝骏云******轿车均被烧毁;同时,致使路边候某某家的塑料门帘、铁质大门、电缆线等物品也被烧损。经鉴定,被烧毁的车辆、物品价值人民币1481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购车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世欢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鉴定意见;7.物证假发、汽油桶照片;8.车辆检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世欢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符世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符世欢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