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符东平,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五指山市**甲局原正科级干部,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4月29日经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被屯昌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屯昌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经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金穗,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屯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符东平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屯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核实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符东平于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任海南省五指山市**乙局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年9月至2019年4月任五指山市**丙局党组书记、局长。符东平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张某某2万元的事实。2012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某在五指山市**农场经营**石场。为了感谢时任五指山市**乙局副局长符东平在审批石场爆炸物使用方面提供的帮助,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某日,委托老乡董某某在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送给符东平现金1万元。符东平共计收受张某某2万元。
(二)收受何某某3万元的事实。2012年至2015年期间,何某某在五指山市**镇经营**石场。为感谢时任五指山市**乙局副局长符东平在及时审批石场爆炸物使用方面提供的帮助,何某某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某日,在五指山市**乙局符东平的办公室送给符东平现金1万元。符东平共计收受何某某3万元。
(三)收受孙某某10万元的事实。2015年10月,海口美兰**汽车养护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挂靠扬州**机械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建五指山市**丙作为建设单位的五指山市**甲镇、**乙局镇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工程项目。2016年2月某日,孙某某为感谢时任五指山市**丙局长符东平及时拨付五指山市**甲镇、**乙局镇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工程项目工程款,在五指山城管局符东平的办公室送给符东平现金10万元。
(四)收受倪某某2万元的事实。2016年6月,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挂靠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建五指山市**丙作为业主的五指山市带状公园景观改造工程项目。2017年年初某日,倪某某为感谢符东平在审批拨付工程款方面的提供的帮助,在五指山市康盛饭店旁的路边送给符东平现金2万元。
(五)收受姚某某10万元的事实。2016年5月,三亚**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挂靠广州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市**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建五指山市**丙作为建设单位的五指山市越丰路、理文路、环市西路、通畅路三角路口景观改造项目和五指山市南圣路口绿化改造项目。2016年下半年某日,姚某某委托朋友王某甲送给符东平10万元,以感谢符东平在工程项目中的帮助及日后能继续提供帮助。之后,王某甲约符东平在五指山市**饭店某包厢吃饭,在包厢外将姚某某的10万元送给符东平,并向符东平转达姚某某的谢意。符东平没有拒绝,示意该10万元先交由王某甲保管日后再取回。案发后,王某甲将该10万元上缴。
立案后,被告人符东平的家属代其退交涉案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爆炸物品审批表、采矿许可证、石场开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财政支付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董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倪某某、姚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东平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听光盘38张。
二、徇私枉法罪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陈伟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烟酒帮”长期盘踞五指山市,并与该市另一帮派“古惑仔帮”素有积怨。2006年6月5日晚,“烟酒帮”领导者陈伟光指使组织成员黄某甲等人在琼州大学本部将“古惑仔帮”成员林某甲当场打死。陈伟光在案发后驾车将黄某甲等人接离现场并资助黄某甲等人潜逃。次日晚,五指山市公安局召开“6.5”故意杀人案(以下简称“6.5”案)案情分析会,时任该局刑警大队负责人符东平主持会议,会议通报了“6.5”案案情及侦查情况,并宣布该局成立侦办“6.5”案专案组(以下简称“6.5专案组”),由时任该局副局长占某某任组长,符东平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案件的侦办工作。
2006年6月10日,“6.5”案犯罪嫌疑人黄某乙、林某乙以及窝藏林某乙的朱某某等3人被抓捕归案。“6.5专案组”成员罗某某和陈某某对朱某某进行审讯。朱某某交代陈伟光指使林某乙等人报复林某甲是案件的起因。
2006年6月12日,“6.5专案组”再次召开案情分析会,罗某某、陈某某在会上汇报朱某某供述陈伟光指使“烟酒帮”成员打“古惑仔帮”,从而引发“6.5”案的情况,罗某某还汇报参与“6.5”案的“烟酒帮”成员是陈伟光豢养的,陈伟光有涉案嫌疑。符东平听取汇报后,明知陈伟光是五指山市**乙局治安管理大队时任教导员陈伟雄的胞弟,碍于与陈伟雄是同事关系,且与己私交甚好,没有指示对陈伟光涉案的问题进行核实。
“6.5专案组”成员王某乙查看“6.5”案犯罪嫌疑人通话清单,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后与陈伟光联系密切,陈伟光有重大作案嫌疑。2006年6月22日,王某乙在五指山市**乙局向符东平汇报陈伟光参与“6.5”案的情况。符东平没有明确下达指示对陈伟光进行侦办。
2006年6月下旬的某日,陈伟雄找到五指山市**乙局原副局长黄某丙,让黄某丙找符东平为陈伟光说情,黄某丙同意并找符东平转达了陈伟雄的意思,符东平表示能帮的尽量帮。之后不久,陈伟雄与符东平在五指山市解放路某路段见面,送给符东平现金5000元和两瓶五粮液白酒,请求符东平不要侦办陈伟光,符东平同意并收下陈伟雄的财物。
2006年7月3日,“6.5专案组”成员纪某某和李某某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丁进行审讯,黄某丁交代陈伟光在“6.5”案案发后用车接送黄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并资助其等人潜逃,纪某某将审讯情况如实向符东平汇报,符东平仍未对纪某某作查办陈伟光的指示。2006年10月13日,五指山市公安局局将“6.5”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乙等7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7年2月2日,林某乙等7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011年6月,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时任五指山市**乙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大队长符东平负责“6.5”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唐某某和黄某甲等3人的追逃任务。2011年9月,符东平任五指山市**乙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到任前,符东平未对“6.5”案工作进行交接,没有指示“6.5专案组”对陈伟光采取任何侦办措施,也没有向五指山市**乙局相关领导汇报陈伟光涉案的情况。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唐某某、黄某甲等3人先后到案并被依法惩处。至此,五指山市**乙局以“6.5”案侦查终结并将案件材料归档封存。2015年9月,符东平调离五指山市**乙局,其没有向组织汇报陈伟光涉案的情况,也没有指示相关人员继续对陈伟光进行侦办。
2018年6月11日,海南省公安厅联合五指山市公安局成立打击“烟酒帮”涉黑组织专案组对陈伟光立案侦查(以下称“6.11”专案)。侦办过程中,参与“6.5”案的“烟酒帮”成员林某丙向“6.11”专案组供述陈伟光在“6.5”案发生后,开车接涉案犯罪嫌疑人离开现场的犯罪事实。“6.11”专案组掌握陈伟光涉及“6.5”案的线索后,组织人员审讯黄某甲等人,黄某甲等人陆续交代陈伟光是“6.5”案主谋。至此,五指山市公安局才首次将陈伟光参与“6.5”案列入“6.11”专案侦查。2019年7月19日,陈伟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6.5”案)等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6.5”案卷宗材料、会议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纪某某、黄某丙、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东平及另案被告人王俊博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听光盘3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东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东平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东平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彩云
检察官助理:崔朋飞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符东平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人民币105000元,存放于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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