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422号
被告人符义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巷**号。2010年4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4年3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4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曾钧亮,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义东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2至3月份之间,被告人符义东与“阿某某”(另案处理)合谋进行网络诈骗,由“阿某某”提供诈骗所用银行账户,符义东购买电脑等作案工具,在互联网上架设虚假的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网站,利用弹出式中奖广告链接诱使被害人点击登陆虚构网站后,填写相关个人信息,误以为中奖后拨打网络上客服电话。符义东冒充“中国好声音”工作人员,以领取奖品需要缴纳中奖风险抵押金、手续费等为由进行诈骗,要求被害人通过汇款的方式将钱汇到符义东指定的葛某某62179078000********、62179964000********银行账户后,“阿某某”再将诈骗得手的赃款取出,二人进行分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2月26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安徽省**镇学校办公室上网时,其电脑弹出窗口提示,提示其IP地址在中国好声音活动中中了98000元现金和一台苹果电脑。张某某信以为真,按提示登陆网站查询,并拨打客服电话咨询,符义东冒充自己是“中国好声音”的工作人员证实张某某中奖,要求张某某向户名为葛某某账户62179078000********汇入领奖保险费9875元。张某某当天汇入了9875元,随后该款项被“阿某某”取出,并与符义东进行分赃。
2014年3月3日,被害人卢某某在河南省信阳市家中上网时,其电脑弹出窗口提示,提示其IP地址在中国好声音活动中中了10万元现金和一台苹果电脑。卢某某信以为真,按提示登陆网站查询,并拨打客服电话咨询,符义东冒充自己是“中国好声音”的工作人员证实卢某某中奖,并要求卢某某向户名为葛某某账户62179964000********汇入领奖保险费和税金等,卢某某当天分三次汇入了人民币26300元,随后该款项被“阿某某”取出,并与符义东进行分赃。
2014年3月7日,符义东在海口市椰岛广场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扣押到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一张,手机两部(其手机信息中存有葛某某银行账户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单、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符义东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义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送虚假中奖信息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61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义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海华
2015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符义东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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