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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东方市******队。 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9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符某某与同伙李某某(另案处理)各骑一辆电动车尾随被害人高某某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海岸路步行街菜市场的电动车停放处,符某某负责骑黑色梦绿牌电动车从左后方碰撞高某某电动车尾部,吸引高某某注意力,同伙李某某则迅速蹲下身体伸手将该名女子放置在电动车车头储物筐里面的金色苹果手机XS Max盗走,两人盗取手机后立即骑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23元。2020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花园新村**旅租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手机价值鉴定意见书;

5.辨认、指认、勘验笔录:符某某辨认同伙李某某、指认监控视频截图、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和作案所穿衣服的笔录及照片,民警对犯罪地点进行勘验的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属于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婷婷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车、手机和作案所穿的衣服 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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