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525号
1.被告人符全,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0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巷**号。2018年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牛良富,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坡**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牛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全、郭某甲等八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27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符全、董某某、郭某甲、邱某某等四人共谋后,符全提议由郭某甲垫资,董某某出面租住重庆市南岸区协信城**幢**号房间,然后四人分成两组(符全与郭某甲为一组,郭某甲主要负责打电话;董某某与邱某某为另一组,邱某某主要负责打电话)实施电信招嫖诈骗。四被告人利用QQ、微信等虚假身份,添加嫖客成为好友,接着向嫖客推送假失足妇女的照片并介绍卖淫项目价格,嫖客表示愿意招嫖并发送所在的酒店位置后,四被告人再用固定的话术,要求嫖客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内打1000到3000元不等的保证金。保证金到账后,符全等被告人就会将嫖客的QQ、微信等拉黑,使得嫖客无法再联系上符全等被告人。2020年6月5日至6月25日期间,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等四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实施了多次电信招嫖诈骗,并成功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5976元、高某某5000元。
2020年6月25日,因依靠的技术网站关停不能继续实施电信招嫖诈骗,被告人符全联系到正在海南省三亚市实施电信诈骗的被告人牛良富后,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等人便准备在重庆实施电信诈骗。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牛良富把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得到的“好分期”贷款平台的客户资料,以每条50元的价格出售给符全。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等四人在得到客户资料后,又购买了假的“好分期”贷款客服平台,四被告人继续分为两组(符全与郭某甲为一组;董某某与邱某某为另一组),并利用虚假的“好分期”微信公众号客服平台,冒充客服,以调低客户贷款利率为幌子要求客户将其在“好分期”贷款平台上的贷款资金先回收至符全等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当被害人将资金转至符全等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符全等被告人就会将被害人拉入黑名单,使得被害人无法再联系上符全等被告人。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牛良富受符全邀约前往重庆市实施电信诈骗,牛良富又邀约被告人陈某甲、郭某乙、牛某甲等三人一同乘飞机从海南省三亚市来到重庆市,并于当日晚到达重庆市南岸区协信城**幢**号房间。当牛良富、陈某甲、郭某乙、牛某甲等四人与符全等人见面商量后,牛良富便安排牛某甲参加到符全、郭某甲组内共同实施电信诈骗,而牛良富、陈某甲、郭某乙等三人则为一组共同实施电信诈骗。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期间,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实施了多次电信诈骗,成功骗得谢某某9600元、石某某8000元、刘某甲30800元、史某某5800元、景某某3600元、刘某乙6000元,其中牛某甲仅参与诈骗了史某某5800元。
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8日期间,被告人牛良富、陈某甲、郭某乙等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实施了多次电信诈骗,并成功骗得姜某某15088元、陈某乙100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牛良富、陈某甲、郭某乙等三人共同在海南省三亚市实施了多次电信诈骗,并成功骗得被害人吴某甲11000元、吕某甲10000元、吕某乙440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牛良富、牛某甲、陈某甲、郭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被害人谢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牛良富、牛某甲、陈某甲、郭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辨认、指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牛良富、牛某甲、陈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牛良富、牛某甲、陈某甲、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电信诈骗他人财物,其中符全、郭某甲、邱某某、董某某涉案金额74776元,数额巨大;牛良富、陈某甲、郭某乙涉案金额50488元,数额巨大;牛某甲涉案金额5800元,数额较大,八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牛良富、牛某甲、陈某甲、郭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牛良富、牛某甲、陈某甲、郭某乙等人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董某某、牛某甲、郭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符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牛良富、牛某甲、陈某甲、郭某乙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牛良富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军
检察官助理:高蕴嶙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符全、郭某甲、董某某、邱某某、牛良富、牛某甲、陈某甲、郭某乙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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