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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军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符军怀,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84********,汉族,**文化,系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军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符军怀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6月2日、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9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8月2日、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符军怀与付某某、崇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园*栋*单元*号成立了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崇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任财务总监,符军怀担任客户经理。米云公司成立后,崇某某、宋某某、符军怀按事先与付某某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约定内容,对外宣传投资项目,以投资付某某经营的陕西古桥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旅游项目,可以获得7%至14%不等的年收益为诱饵,诱使投资人荣萍、贾淑娟、甘淑清等23人向米云公司投资人民币486.37万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85.75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符军怀于2019年1月7日在陕西省宝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哈尔滨米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融资协议、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明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郭某某、荣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符军怀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付某某、崇某某、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军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符军怀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符军怀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颖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符军怀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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