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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卫国受贿案)_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符卫国,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汉族,大学文化,丹阳市**原**、**,住丹阳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丹阳市**街道**村**号**室。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7月1日被镇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9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卫国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甲镇**、**、丹阳市*乙镇**、丹阳市*丙镇**、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费用减免、违规用地处理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冷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372153万元(以下未标注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拨付、工程推进等方面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分公司**冷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1.5088万元。

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冷某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 

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冷某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

3.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冷某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

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冷某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

5.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冷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6.2015年2月,被告人符卫国在澳门一酒店门口,收受冷某某给予的现金港币1.5万元,折合人民币1.1856万元;

7.2015年2月,被告人符卫国在澳门一赌场,收受冷某某给予的价值港币3万元的赌场筹码,折合人民币2.3712万元;

8.2015年2月,被告人符卫国在香港一饭店,收受冷某某给予的现金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3.952万元;

9.2015年5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冷某某给予的现金8万元;

10.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冷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二、2007 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丙镇**、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违法用地处理等方面为丹阳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基地等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蒋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2.3218万元。

1.200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符卫国收受蒋某某以为其子符某某代为支付就读河海大学转专业费用的方式给予的5万元;

2.200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丙镇政府办公室收受蒋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3.2011年10月,被告人符卫国收受蒋某某以代为支付购车费用的方式给予的8.3218万元;

4.2012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符卫国到蒋某某家中归还借款,收受蒋某某以免除债务的方式给予的2万元;

5.2014年10月,被告人符卫国到蒋某某家中归还借款,收受蒋某某以免除债务的方式给予的20万元;

6.2015年6月左右,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蒋某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

三、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刘某某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刘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26.334364万元。

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刘某某家中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2.2011年7月,被告人符卫国在云南腾冲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翡翠手镯1只,价值2.3万元;

3.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4.2012年9月,被告人符卫国在美国一酒店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美元0.3万元,折合人民币 1.89885万元;

5.2012年9月,被告人符卫国在美国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价值美元0.495381万元的“欧米茄”手表1块,折合人民币3.135514万元;

6.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7.2013年9月,被告人符卫国在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8.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9.2015年3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北京一酒店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0.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

1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13.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14. 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四、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违法用地处理等方面为江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陆某甲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16万元。

1.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陆某甲给予的现金8万元;

2.2015年11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收受陆某甲给予的现金2万元;

3.2017年6月,被告人符卫国在丹阳市人民医院收受陆某甲给予的现金2万元;

4.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陆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5.2018年7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陆某甲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6.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陆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7.2019年7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陆某甲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8.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陆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五、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费用减免等方面为江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并违规动用公共资源,为管某甲涉黑势力滋生坐大提供了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2015年6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江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某甲给予的现金2万元、价值6.5万元的软中华香烟100条、价值10.32万元的飞天茅台酒120瓶,共计价值18.82万元。

六、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危化品运输、环境污染治理、违法用地处理等方面为江苏**造纸有限公司、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江苏**造纸有限公司**朱某甲、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某乙给予的现金共计15万元。

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朱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以及朱某甲准备,代朱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元;

2.2013年春节前, 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朱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以及朱某甲准备,代朱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元;

3.2014年春节前, 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朱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以及朱某甲准备,代朱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元;

4.2015年3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北京一酒店收受朱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5.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收受朱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以及朱某甲准备,代朱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元;

6.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丹阳市一酒店附近收受朱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以及朱某甲准备,代朱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元;

7.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朱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以及朱某甲准备,代朱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元; 

8.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朱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以及朱某甲准备,代朱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元。 

七、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乙镇**、丹阳市*丙镇**、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银行贷款、用地指标等方面为江苏**车辆附件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张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13.5万元。

1.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0.5万元;

2.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0.5万元;

3.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0.5万元;

4.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0.5万元; 

5.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0.5万元;

6.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7.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8.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9.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2万元;

10.2015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11.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12.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1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14.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15.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八、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货款支付、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丹阳市**石料加工厂等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该企业**孙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2.5万元。

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0.5万元;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0.5万元; 

3.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0.5万元;

4.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5.2015年5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6.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0.5万元;

7.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8. 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0.5万元;

9.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0.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0.5万元; 

1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2.2018年1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子符某某家中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0.5万元;

1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4.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5.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九、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务接待地点安排、用地指标等方面为江苏**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眭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6.2万元。

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局办公室收受眭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局办公室收受眭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3.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局办公室收受眭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4.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局办公室收受眭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5.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办公室收受眭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6.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眭某甲给予的现金1.2万元。

十、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道路整修、资金支持等方面为丹阳市*丁镇*甲村、江苏**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村原**、该公司**朱某丙给予的现金共计5万元。

1.2011年年底,被告人符卫国在北京一饭店收受朱某丙给予的现金1万元;

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居住小区附近收受朱某丙给予的现金1万元;

3.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居住小区附近收受朱某丙给予的现金1万元;

4.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朱某丙给予的现金1万元。

5.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楼下收受朱某丙给予的现金1万元。

十一、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等方面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毛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5万元。

1.2015年6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毛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2.2015年12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子符某某家中收受毛某某给予的现金0.5万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子符某某家楼下收受毛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家中收受毛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十二、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等方面为丹阳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2015年2月,被告人符卫国在香港一商店非法收受该公司**陆某乙以为其子符某某支付一套“杰尼亚”牌西服费用的方式给予的2.288339万元。

十三、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道路整修资金补助方面为丹阳市*丁镇*乙村谋取利益,2012年9月,被告人符卫国在美国非法收受该村原**、**贾某某给予的现金美元0.3万元,折合人民币 1.89885万元。

十四、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驾校道路运输证年检、安全运营监管等方面为丹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企业**魏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万元。

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局办公室收受魏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局办公室收受魏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十五、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环境污染整改、矛盾协调等方面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眭某乙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价值2万元。

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办公室收受眭某乙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办公室收受眭某乙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3.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办公室收受眭某乙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4.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办公室收受眭某乙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十六、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等方面为**局**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管某乙给予的银行卡共计1.5万元。

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局办公室收受管某乙给予的存有0.5万元的银行卡;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局办公室收受管某乙给予的存有0.5万元的银行卡;

3.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局办公室收受管某乙给予的存有0.5万元的银行卡。

十七、201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客运站选址上为丹阳市*戊镇**村谋取利益,2010年10月,被告人符卫国在其丹阳市**局办公室非法收受该村原**陈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十八、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立项、用地指标等方面为江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该公司非法收受公司**张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元。

十九、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用地、建设审批等方面为江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该公司非法收受公司**沈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二十、2002年,被告人符卫国利用担任丹阳市*甲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征地扩建上为江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02年春节前,被告人符卫国在其*甲镇政府办公室非法收受该公司**张某丙给予的现金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符卫国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全部涉案财物均已依法扣押、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镯、手表等物证;

2.符卫国的简历、职务任免文件、相关工程合同、相关用地资料、相关公司财务资料、相关银行财务资料等书证;

3.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证人冷某某、蒋某某、刘某某、陆某甲等证人证言;

5.被告人符卫国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卫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卫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符卫国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赃款赃物现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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