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符发介,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发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发介在网上进行赌博,因无经济收入便通过骗取他人钱财手段获取赌资,其通过抵押手机、电动车或以多支付还款金额方式先向被害人少量借款,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大量借款用于网上赌博,其通过上述方法在儋州市那大镇、白马井镇、排浦镇、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地诈骗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506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底,被告人符发介来到被害人戴某某所经营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国新广场一楼的VIVO手机店内,以抵押手机的方式多次向戴某某借款,还款时以多支付还款金额方式骗取戴某某的信任。3月2日10时许,符发介到戴某某的手机店内以抵押手机方式多次借款,戴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扫码支付的方式转款33352元给符发介,符发介将骗得钱款用于网上赌博。戴某某发现受骗后报警,后符发介亲属代其偿还10000元给戴某某,剩余钱款未予归还。
二、2020年3月11日、12日中午,被告人符发介到被害人易某某经营的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司大道菜市场旁的川味小吃店内吃饭,期间符发介以还花呗需借款为由向易某某借款,并以多支付还款金额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3月12日17时许,符发介再次来到川味小吃店,以先垫付200元现金的方式骗取易某某1000元,随后以差钱不能提取为由,多次骗易某某向其尾号为5675的农业银行卡转账共计4200元,后符发介将所骗钱款用于网上赌博。
三、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符发介来到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解放北路的手机维修店中,以还花呗需借款为由向吴某某借款,并以多支付还款金额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同年3月24日中午11时许,符发介再次来到吴某某的手机维修店中,采取上述的方法骗取吴某某6900元。后符发介将骗得钱款用于网上赌博。
四、2020年3月21、22、26日期间,被告人符发介来到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位于儋州市排浦镇南新农民市场旁的升恒车行,以抵押电动车及事后多支付还款金额向李某某多次借款。3月27日15时许,符发介再次来到李某某的车行,以抵押电动车方式骗取李某某借4378元。后符发介将骗得钱款用于网上赌博。事后李某某多次催促符发介还款,符发介于3月31日还款1000元。
五、2020年3月30、31日,被告人符发介来到被害人曹某某经营的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吉浦路鑫盛商行,通过多支付还款金额的方式骗取曹某某的信任。4月1日13许,符发介再次来到鑫盛商行,以相同的方法骗取曹某某35239元,谎称回旅馆拿信用卡时借机逃走。符发介后将骗得钱款用于网上赌博。
被告人符发介于2020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易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发介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发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发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发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发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多次诈骗、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退还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发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凤一
书 记 员:邓祖旺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符发介现羁押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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