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卢亚丰,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4********,黎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2011年6月,被告人卢亚丰因犯盗窃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0月,卢亚丰因犯抢夺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符周全,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2********,黎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2014年符周全因犯盗窃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符周全因犯盗窃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2月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亚丰、符周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凌晨0时许,卢亚丰与吉某某(未到案,在逃)在家中饮完酒后,步行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华信广场旁的五号工地准备实施盗窃,二人发现工地工棚里面发现停放一辆黑色本特利牌女式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卢亚丰在工地门口等候望风,吉某某过去把这辆摩托车车头锁扭断推出来。二人合力将这辆摩托车推至抱由村新桥附近,吉某某负责把车头电线扯断接驳启动,启动成功后,双方就将这辆盗来的摩托车骑走。后经卢亚丰、吉某某二人商量,将这次盗来的摩托车给吉某某日常代步使用。经查,本次盗窃的摩托车是被害人李某某所有,该车品牌为本特利牌,具体型号不详,于2017年9月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购买,时购价为4300元人民币。因不能提供车型的具体型号,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鉴定。
2.2019年7月4日5时许,卢亚丰与卢某某(未到案,在逃)在卢某某家中饮酒,卢某某提出要去偷车。征得卢亚丰同意后,卢某某戴着一顶黑色安全帽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拉着戴一顶蓝色安全帽的卢亚丰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富强路时,发现一辆红色新日牌锋豹款两轮女式电动车停放抱由工商所宿舍楼通道处。于是卢某某就将电动三轮车倒车进入通道,卢亚丰、卢某某二人合力将这辆女式电动车运上电动三轮的车斗。车辆放好后,卢某某开着电动三轮车载着偷来的女式电动车和卢亚丰回到卢某某家中。卢亚丰在卢某某家中把这辆女式电动车电线接驳启动后,卢亚丰、卢某某将这辆女式电动车运至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山荣村卖给一名陌生男子,卖得800元人民币。卢亚丰和卢某某各自均分得400元人民币。经查,此次盗窃的电动车系一辆红色新日牌锋豹款(XR1500DT-3A型)两轮女式电动车,系被害人符某某所有,该车车架号:LXRBIGCIK000****,电机号:18069301****,电机功率:72V,购买时价3800元人民币。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3610元人民币,具体详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开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乐价证认字[2019]第426号)。
3.2019年7月11日3时许,卢亚丰、吉某某拿一个前头绑着透明胶带的自制竹竿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家没有上锁,于是卢亚丰、吉某某二人打着赤脚进入陈某某家中。卢亚丰、吉某某二人在陈某某家翻找,从陈某某家盗走一台先锋牌24寸液晶电视机、一部尼尚牌手表及十几元人民币现金。二人盗窃得手离开时将自制竹竿留在现场。到了早上,吉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电视机变卖得400元人民币,卢亚丰、吉某某将这400元人民币用于买酒花销。因被害人陈某某未能提供被盗窃一台先锋牌24寸液晶电视机、一部尼尚牌手表的具体规格、型号,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
4.2019年8月7日15时30分许,符周全路过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振华路东其美业时发现有一辆白色雅迪牌战威17L型女式电动车停在路边没有上锁,且附近没有人。于是符周全上前将这辆电动车用手推走,将这辆电动车推至隐蔽处,将该车车钥匙孔下方的电线拔出,接驳启动后将这辆电动车开至乐东黎族自治抱由镇抱由村里的一处香蕉地里边停放。到了第二天,符周全将这辆电动车开至三亚市育才农场,卖给一名陌生人,卖得700元人民币。经查,此次盗窃的电动车系一辆白色雅迪牌战威17L型两轮女式电动车,系被害人刘某某所有,该车车架号:L5XDE12C5H606****,电机号:102W6069312YEH064****,购买时价3780元人民币。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2657元人民币,具体详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开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乐价证认字[2019]第408号)。
5.2019年8月13日5时许,被告人符周全伙同卢亚丰一起骑着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已扣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东黎族自治县城四处闲逛,寻找盗窃目标。直到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卢亚丰骑车载着符周全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巷**楼**栋**单元楼下外巷道时,符周全就下车独自寻找作案目标,卢亚丰骑车在附近看人放风。符周全在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没有锁车轮,没有锁车头,于是就确定盗窃该红色电动车。符周全把该红色电动车往巷子外面推,推到一半时卢亚丰就从自己驾驶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条绳子,绳子的一头绑住自己的摩托车车尾,另外一头绑住符周全盗窃的红色电动车车头。符周全坐在盗窃的红色电动车上,然后卢亚丰就开车拉着符周全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方向逃跑。跑了一段距离,符周全就停车,拔出电动车钥匙孔下的电线,然后用打火机烧掉电线的胶皮,然后把两根电线接好,之后两人一起骑车回到抱由村里。天亮后,符周全伙同卢亚丰骑着盗窃所得电动车来到山荣村里,找一陌生男子以800元人民币卖掉。其中200元人民币给卢亚丰的摩托车加油,还有一部分买烟买水。剩下的钱两人各自分的约300元人民币。经查,符周全、卢亚丰所盗窃的两轮电动车为被害人史某某被盗车辆,该车为一辆超级鹰TDR8****型两轮电动车,被盗的电动车车架号:18822160523****,电机号:SNW60V16057****。该车于2016年7月23日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罗顺发车行花3500元人民币购买。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1720元人民币,具体详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开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乐价证认字[2019]第306号)。
6.2019年8月21日13时许,符周全独自一人走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路**局经济适用房时,发现有一辆金色立马牌ZMC2054型女式二轮电动车停放在3幢居民楼二单元楼下楼道入口处没有上锁。于是符周全上前将这辆电动车推向附近的槟榔地里面,将电动车的电线拆出接驳启动。随后,符周全将这辆电动车开至同村一名叫“阿某某”的朋友家中。不久,符周全将这辆电动车开至乐东往千家方向路边的一名陌生人,卖得500元人民币。经查,符周全所盗窃的两轮电动车为被害人吴某某被盗车辆,该车为一辆金色立马牌ZMC2054型两轮电动车,被盗的产品编号:18512170803****,电机号:CKE01170720****。该车于2017年10月21日在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城立马电动车专卖店花费3500元人民币购买。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2080元人民币,具体详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开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乐价证认字[2019]第320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濠江牌GS125型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琼D7****);
2.书证:(1)被告人符周全、卢亚丰常住人口登记表;(2)到案经过;(3)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新收押人员体表检查表;(4)鉴定意见通知书;(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6)视频资料提取笔录;(7)办案说明;
3.被害人李某某、符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史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亚丰、符周全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1)乐价证认字【2019】426号价格认定书;(2)乐价证认字【2019】306号价格认定书;(3)乐价证认字【2019】408号价格认定书; (4)乐价证认字【2019】320号价格认定书;(5)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陈某某被盗窃的电视机因无法提供产品品牌、型号等证明,价格认证机关不予受理委托认定。
6.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亚丰、符周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亚丰伙同符周全共同作案一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1720元人民币。伙同吉某某作案二次,一次入户盗窃他人电视机,一次盗窃他人摩托车。伙同卢某某作案一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3610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周全伙同卢亚丰共同作案一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1720元人民币。独自作案二次,一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2657元人民币。另一次也是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2080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卢亚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亚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符周全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周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扣押的一部濠江牌GS125型两轮摩托车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亚丰、符周全现羁押在押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扣押的一部濠江牌GS125型两轮摩托车现存放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抱由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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