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符圣贵,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6**********,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外卖员, 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排**,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号**栋**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于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圣贵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符圣贵送完外卖回家路过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烧烤店时,被害人符某某也正骑电动车慢速经过,符圣贵看见符某某上衣右侧口袋里有钱后伸手抢钱并将抵抗的符某某拖拽摔倒在地多处擦伤,最终劫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符圣贵骑电动车经过海口市美兰区**小学大门口时,被害人温某某背挎包骑电动车慢速经过,符圣贵遂加速追上强拉挎包包带致温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温某某伤及右前臂致桡骨粉碎性骨折,伤致轻伤一级。
2020年3月1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符圣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符某某、温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3. 被告人符圣贵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 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圣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圣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抢劫,一次劫得财物人民币300元,一次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圣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圣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书记员:肖燕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符圣贵现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排**,联系电话:1887617****;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电动车1辆扣押在案,保管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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