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68号
被告人符士璜,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文教办,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士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符士璜在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联系下,表示可以帮助黄某某购买一辆东风小康小型货车,并称黄某某需缴纳车身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6400元。符士璜隐瞒其已从海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先后分别于2020年11月7日骗取黄某某车辆定金人民币13400元、于2020年11月21日骗取陈某某垫付的黄某某汽车贷款人民币33000元,共计人民币46400元。符士璜将上述骗取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
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符士璜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0年6月29日,符士璜通过微信将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款项全部退还。2020年7月12日,符士璜到海口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收据、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符士璜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士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符士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士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符士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士璜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小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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