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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少燕组织卖淫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符少燕,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7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号**按摩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昌荣、符潇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少燕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起,被告人符少燕租用三亚市吉阳区**路**号**大厦**楼(2019年9月底搬至**楼)经营“**”养生会所。符少燕负责该会所的日常管理,招募、纠集了符某甲、容某某、符某乙、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等人在该会所中从事“技师”等工作,并按比例抽取“技师”提供服务后收取的服务费用。该会所内存在价值人民币118元至598元不等的按摩服务项目,其中价值人民币498元、598元的项目包含了“技师”为男性客人提供“口交”的服务,符某甲、容某某、符某乙、符某丙等四名“技师”均在该会所内为男性客人提供过498元、598元的“口交”服务。2020年1月13日20时许,公安干警在“**”养生会所内将符少燕及符某甲、容某某、符某乙、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等人抓获,当场扣押了手机1部、POS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POS机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接待客人的明细单据、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符某乙、符某戊、符某甲、符某丙、符某丁、苏某某、陈某甲、容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符某己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少燕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院认为,被告人符少燕开设卖淫场所,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符少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手机1部、POS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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