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符少通,绰号“卓一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黎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少通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6日,本院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符少通与符某甲(已判决)、符某乙(在逃)、张某某(在逃)等人在利国镇老周园村附近的玉米地聚会喝酒过端午节。在喝酒期间,被告人符少通驾驶摩托车到**镇**舞厅接妇女羊某甲、羊某乙过来陪酒,并支付了200元坐台费。羊某甲、羊某乙随被告人符少通到玉米地后喝酒至21时许,羊某甲、羊某乙要求被告人符少通送其回**舞厅,被告人符少通就驾驶摩托车载羊某甲、羊某乙离开喝酒的地方,行至利国镇老周园村的符某丙玉米地工棚处。随后,被告人符少通与符某甲、符某乙、张某某等人强行将羊某甲、羊某乙二人分开。接着,被告人符少通与符某甲、符某乙、张某某等人在符某丙的玉米地里对羊某甲轮流实施强奸。事后,一名男子用摩托车将羊某甲送离开现场。
2014年6月4日,公安技术人员依法提取被害人羊某甲、羊某乙外阴、阴道、乳房、大腿内侧擦拭物、血样;2014年6月9日、2019年9月11日,公安技术人员分别提取符某甲、符少通的血样。
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①送检的羊某甲阴道擦拭物、中心现场符某丙玉米地东侧入口处往西7lm的小路边提取羊某甲裤袜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符某甲的DNA分型;②送检的羊某甲内裤上的精斑检出DNA分型;③送检的羊某甲阴道擦拭物、中心现场符某丙玉米地东侧入口处往西7lm的小路边提取羊某甲裤袜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符少通的DNA分型;④送检的羊某甲乳房擦拭物、羊某乙乳房擦拭物、羊某乙阴道擦拭物上的精斑、符某甲龟头擦拭物未获DNA分型;⑤送检的羊某甲外阴擦拭物、羊某甲大腿内侧擦拭物、羊某甲内衣、羊某乙外阴擦拭物、羊某乙大腿内侧擦拭物、羊某乙内衣、羊某乙内裤来检出人精斑。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羊某乙双侧下肢多处条状檫痕,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符少通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常住人口登记表;⑵到案经过;⑶提取笔录、检查笔录;⑷(2015)乐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符某丁、符某甲、符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羊某甲、羊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符少通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⑴琼公(法物)鉴字[2019]297号鉴定书;⑵未达轻伤标准鉴定(鉴定号:2014A-94);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少通结伙对妇女实施轮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业强
书 记 员:朱厚鸿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符少通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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