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符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61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11日被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符建来到永定区茂隆市场解放路入口千里香蛋糕店,将店铺卷闸门掰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收银箱里的900余元人民币。2020年5月1日凌晨2时许,符建再次来到千里香蛋糕店内,盗走李某某收银箱里的100余元人民币。被盗现金未起获。
2.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符建来到永定区茂隆市场水果市场大门对面的谌胖子炒货店,将店铺卷闸门掰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谌某某放在收银抽屉里的800余元人民币。被盗现金未起获。
3.2020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符建来到永定区茂隆市场解放路入口千里香蛋糕店,将店铺卷闸门掰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收银箱里的39.5元人民币。被盗现金已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4.2020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符建来到永定区茂隆水果市场,将被害人王某某31号门面“永发果业”的收银柜抽屉打开,盗走被害人王某某800余元人民币 ,将旁边门面“兄弟瓜果行”的收银柜抽屉打开,盗走被害人王某某300元人民币。现已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现金744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现金50元人民币。
5.2020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符建来到永定区官黎坪火车站大转盘附近的某某超市,将超市卷闸门掰开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庹某某6555.1元人民币及7包和天下香烟。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认定市场价格为630元人民币。被盗的现金及香烟已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庹某某。
6.2020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符建来到永定区龙城街内的土家山泉小卖部,将卷闸门掰开后进入店铺。盗走了收银柜内5条黄芙蓉王香烟、3条黄鹤楼香烟、21包各种品牌的香烟及800元人民币后离开了现场。次日10时许,符建将盗窃的部分香烟以人民币202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认定市场价格为2548元人民币。被盗部分香烟已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7.2020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符建来到永定区茂隆市场水果市场大门对面的谌胖子炒货店,将店铺卷闸门掰开后进入门店,盗走了被害人贺某某放在收银抽屉里的100余元人民币。被盗现金未起获。
8.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符建来到永定区沅古坪镇集镇菜市场,进入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木山肉业店内,盗走18条黄芙蓉王香烟、5包蓝芙蓉王、13包黄芙蓉王及800余元人民币。次日6时许,符建将所盗财物卖给慈利玫瑰苑烟酒行的潘某某,获得3675元人民币。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认定市场价格为4599元人民币。除800元人民币和2条黄芙蓉王香烟外,其他被盗的财物已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李某某、谌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庹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建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建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符建有被动部分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检察官助理:苏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符建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某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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